学院概况
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院文件 - 正文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6-06-17点击数:打印

(管理学院[20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广东工业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院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学院党委纪律委员、学院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

(三)研究确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期工作安排。

(四)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年度进人计划,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稳定及学术梯队(团队)的选拔和培养措施。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奖励与处分;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

(六)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七)根据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有关机构及管理服务岗位的设置,研究干部人事工作,包括人员聘任和重要干部推荐等。

(八)研究决定各类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及方案、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就业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各项财政下拨经费超过10万元或创收经费超过3万元的支出;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和办公科研用房的调配;研究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等;每学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十)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汇总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决策前,书记、院长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一般定于双周周一下午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涉及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干部任免、先进评选等议题,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或列席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要由专人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由书记、院长共同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