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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6-06-20点击数:打印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管理学院[2016]7号)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推动学院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学院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委员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班子及个人任期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委员、学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党政干部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保证本学院、本单位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重视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招生办学等工作,严格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有效预防各种廉政风险;

(五)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本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及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纪委;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把形成优良师德师风的要求融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建立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积极预防和纠正各种学术不正之风;

(八)按要求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对本学院及领导班子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认真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动向学院党委汇报,落实学院党委的指示和意见。

(一)抓好本部门教职工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

(二)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对各本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

评议采取自查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

(二)群众评议。定期组织群众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每年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同时,将群众评议的结果报送学校。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对学院内各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分管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向学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校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分管领域或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上交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