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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院博导遴选和招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4点击数:打印

管理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招生管理办法

(管理学院[2016]9号)

为了提高管理学院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提升博士生的科研水平,优化配置博士生培养教育资源,推动学科建设,迎接下一轮学科水平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广东工业大学《关于做好2014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通知(广工大学位字[2014]13号)》、《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办法(广工大研字[201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是指经广东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本校在编、或外单位在管理学院兼职、或与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博士生,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生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管理学院博导的遴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管理学院博导招生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学校每年下达招生规模内,实行总量控制、择优招生、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学院申请新增博导的教师,除具备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1、科研项目方面。近6年,获得(主持)1项以上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2、科研成果方面。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以第1作者或在读硕士生为第1作者(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第2作者身份,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认定的A类刊物、或管理学类的SCI、或管理学类的SSCI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

(2)近3年,以第1作者或在读硕士生为第1作者(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第2作者身份,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认定的B类刊物发表2篇以上论文。

(3)近3年,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前2名。

第四条 为确保管理学院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办法(广工大研字[2012]12号)》,学院对每位导师指导博士生的在学人数实现总量控制:

本校在编导师,在读博士生一般不超过6人;

外单位在管理学院兼职导师,在读博士生一般不超过4人,且隔年招生;

与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博士生的导师(简称:合作导师),不单独招生,必须和管理学院在编导师联合招生,招生人数不计入管理学院在编导师的在读博士生人数限额。

第五条 在博士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管理学院对重点人才、重大重点项目承担者和高水平论文发表者优先分配招生指标,并按重点人才、重大重点项目承担者、高水平论文发表者依次排序。

第六条 教育部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获得者、珠江学者、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学科带头人、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优先分配1个指标。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主持人、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协调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合同期内,优先分配1个指标。

第八条 优先指标分配之后,在余下的招生指标充足的情况下,对于满足以下继续招收博士生条件的博导,按照近3年的科研积分,从高到低分配招生指标。

1、科研项目方面。

①近6年,获得(主持)1项以上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或②近3年,获得(主持)1项以上的省部级项目,并且到校科研经费累计80万以上。

③年龄在55岁以上的博导可以适当放宽本条款的要求。

2、科研成果方面。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以第1作者或在读研究生(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为第1作者且导师为第2作者身份,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认定的A类刊物、或管理学类的SCI、或管理学类的SSCI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

(2)近3年,以第1作者或在读研究生(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为第1作者且导师为第2作者身份,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认定的B类刊物发表2篇以上论文。

(3)近3年,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第2名,三等奖第1名。

3、如果当年达到招收条件的博导人数少于学校分配给我院的招生指标数,对于达到招收条件的博导,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总量控制限额下,当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剩余招生指标由未达到本招生条件的博导,按照近3年的科研积分,从高到低分配。

第九条 本办法中“近X年”起算时间为申报当年之前X年的1月1日。如当年为2016年,则“近3年”是指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近6年”是指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积分等,均以学校科研系统统计的结果为准。当多位导师科研分数一样,且考生人数少于导师人数时,遵循考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原则,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仅是学院的基本要求,若学校有更高要求则按学校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议组负责解释。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