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单 位:人事处

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2〕6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以下(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岗前培训证书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或没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或没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工作者。有关规定按学校《
关于开展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通知》(广工大人字〔2007〕43号)文件执行。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公开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
  二、有关评审政策的规定
  今年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相关文件。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申报评审其他系列的按1998年来我省颁布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执行;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按粤人社发〔2012〕3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按
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论资历长短,均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必须满足所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方可申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二)外语条件
  按
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按《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按《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文件规定执行。
  1.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没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省人事考试局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所报考专业需与现岗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口或相近,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考,未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而参加考试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六)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各单位要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通过评审或考核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竞聘上岗。另外,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2.按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成果等一概截止到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3.按粤教师函〔2012〕62号文件规定,申报人应根据有关职称政策和资格条件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意见等方面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资格以来在职在岗期间取得的,署名第一单位应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
  4.关于教师的师德表现。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如存在一稿多投、抄袭他人成果等情况,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涉及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提交。不如实填报或提交申报材料不真实,实行“一票否决制”。
  5. 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6.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单位要对申报教师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7.关于继续教育情况。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人应填报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今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2010、2011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8.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按粤教师函〔2012〕62号文件规定,以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在评审中将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9.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10.按粤教人〔2005〕15号文件规定,我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得提交发表在本通知所附非法期(报)刊和国内非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若提交上述论文,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虽未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但提交的期刊在此后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非法期刊的,或符合非法期刊基本特征,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别认定为非法期刊的,发表在上面的论文亦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
  1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业绩、成果公开展示制度。未参加展示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12.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高教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岗位的“双肩挑”教师可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分别到相应学院(部)参加申报。
  三、评审程序和工作安排
  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评委会评审、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审批(工作安排见附件1)。
  (一)申报人7月2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7月5日前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人事处师资科(
szk@gdut.edu.cn)。
  (二)各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领导、专家、教师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工作,包括申报材料的审核、展示、申报人述职、评议推荐、填写单位推荐意见等。
  (三)申报人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公开展示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并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述职,推荐小组对述职者进行评议。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申报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在业绩、成果展示及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写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
  (五)学校人事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展示。
  (六)学校人事处对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送学科评审组、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2)
  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并生成相关的表格(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精神,今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
  (一)申报评审教师、实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450元。
  (三)申报评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280元。
  (四)学校无权评审学科经学校推荐委员会通过推荐的申报人员按上述标准收费,未通过推荐的申报人员不收取评审费。
  评审费由申报者本人支付(提交材料时一次性付清,学校无权评审学科的申报人员待推荐结果公示后交纳评审费),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人事处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评审费。
  附件:
  1.
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
  2.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
  3.
教育厅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4.
广东工业大学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5.
学科、专业目录表
  6.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人 事 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