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保障研究生外出过程中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外出包括校外联合培养、访学、实习、科研(课题)工作、社会实践(调研)、学术交流、求职等各类校外活动以及个人的病假、事假等,离校超过24小时以上。
第三条 研究生外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外出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外出须履行以下登记请假手续:
1.研究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连同相关外出证明材料,向导师提出申请;
2.研究生辅导员对研究生外出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根据研究生外出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备案;
4.开展课题、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等学习原因外出的由学院签署意见即可,外出达两个星期以上,辅导员同时复印一份《登记表》交到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因事假、病假或产假等离开学校两个星期以上,学院签署意见后,须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研究生外出登记请假须分别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因访学、联合培养、公派出国留学而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访学单位出具的访学邀请函或导师(或派出部门)的书面证明;
2.因参加学术会议而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会议正式通知;
3.因实习、课题(科研)工作、社会实践而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导师、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派出的证明或合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4.因求职而外出的研究生须说明求职意向及地点;
5.因病请假须提供县级以上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须说明具体事由。
第三章 外出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教育研究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非法活动。并在研究生外出期间至少每周与其联系一次,掌握研究生在外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时间,必须及时向学院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即《登记表》中的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或销假。
第九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要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应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与导师及其他校内联系人保持沟通,每周至少联系一次。
第十条 研究生外出实习或开展课题(科研)工作等,须与对方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研究生人身安全方面进行约定,对方单位或导师须为研究生购买相关保险,如果对单位安排持有异议,应通过正常途径向所在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遇到财产、人身伤害等突发事故时,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对研究生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立即与研究生家长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研究生处,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未办理登记请假手续的外出视为私自离开学校,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并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私自将研究生派出、不履行登记请假手续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的能力。妥善处理研究生外出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与事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修订与解释,自2011年9月15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