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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时间:2011-07-04点击数:打印

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以下(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岗前培训证书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或没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或没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工作者。有关规定按学校
《关于开展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通知》(广工大人字〔2007〕43号)文件执行。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公开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
  二、有关评审政策的规定
  今年教育厅和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职[2003]178号)、〔2004〕108号等相关文件。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厅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1998年来我省颁布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执行。 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以及《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197号文件精神执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按
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外语条件
  按
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按
《(粤人社发〔2010〕176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严格执行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
  1.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没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省人事考试局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参加考试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六)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各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竞聘上岗。其中,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2.按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今年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成果等一概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
  3.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如存在一稿多投、抄袭他人成果等情况,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涉及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人要对自己提交的职称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发现并查实申报人在职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4.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5.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6.按粤教人〔2005〕15号文件规定,我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得提交发表在本通知所附非法期(报)刊和国内非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若提交上述论文,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虽未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但提交的期刊在此后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非法期刊的,或符合非法期刊基本特征,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别认定为非法期刊的,发表在上面的论文亦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
  7.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业绩、成果公开展示制度。未参加展示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8.管理岗位的人员在学校下达职数的基础上原则上只能申报高教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岗位上的“双肩挑”教师可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到相应学院(部)参加申报。
  9.我省高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10.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2011年开始,要对当年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给出评价结果。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不予受理。要鼓励教师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坚持把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
  11.关于教师的继续教育。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教师要积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评审程序和工作安排
  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评委会评审、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审批(工作安排见附件1)。
  (一)申报者7月2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7月5日前将《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学校人事处(rsc2@gdut.edu.cn)。
  (二)各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领导、专家、教师代表等7人以上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工作,包括申报材料的审核、展示、申报人述职、评议推荐、填写单位推荐意见等。
  (三)申报者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公开展示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并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述职,推荐小组对述职者进行评议。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申报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在业绩、成果展示及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写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
  (五)学校人事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展示。
  (六)学校人事处对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送学科评审组、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2)
  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并生成相关的表格(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精神,今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
  (一)申报评审教师、实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450元。
  (三)申报评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280元。
  (四)学校无权评审专业经学校推荐委员会通过推荐的申报人员按上述标准收费,学校推荐委员会未通过推荐的申报人员不收费。
  评审费由申报者本人支付(提交材料时一次性付清,学校无权评审专业的申报人员待推荐结果出来后收费),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人事处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评审费。

  附件:
  1.
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
  2.
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
  3.
教育厅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4.
广东工业大学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5.
学科、专业目录表
  6.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人 事 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