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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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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人事处
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0
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0〕5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以下(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岗前培训证书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或没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或没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工作者。有关规定按学校
《关于开展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通知》
(广工大人字〔2007〕43号)文件执行。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公开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
二、有关评审政策的规定
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厅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今年继续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4〕108号、〔2005〕177号、〔2006〕122号、〔2007〕120号、〔2007〕197号、〔2008〕148号以及〔2009〕164号等文件规定。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⑴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⑵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⑷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⑸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⑴具有博士学位者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⑵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⑶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二)外语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除政策规定可免考外,均须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并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的分数线(具体要求见
粤人发〔2007
〕120
号
文件规定)。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0〕176号)的规定执行。
(四)业绩成果条件
1.申报评审普通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粤人发〔1999〕28号文的要求执行;申报评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粤人发〔2000〕28号文的要求执行;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1998年来我省颁布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执行。
2.按照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论资历长短,均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必须满足所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方可申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五)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严格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
1.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没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资格条件,可认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博士学位,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省人事考试局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参加考试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七)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今年我校仍执行评聘分开政策,即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职务聘任完全分开,专业技术资格不与任何待遇挂钩。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竞聘上岗。其中,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2.按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今年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成果一概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之后取得的成果,只能作为下次申报的成果,而不能作为今年申报的业绩成果。
3.按粤教师函〔2010〕58号文件规定,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要对自己提交的职称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发现并查实申报人在职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4.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5.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上述情况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人事处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所在单位提供聘用评价意见。
6.按粤教人〔2005〕15号文件规定,我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得提交发表在本通知所附非法期(报)刊和国内非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若提交上述论文,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虽未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但提交的期刊在此后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非法期刊的,或符合非法期刊基本特征,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别认定为非法期刊的,发表在上面的论文亦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
7.按粤教师〔2009〕70号文件规定,申报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和专业时,严格执行资格条件中有关“在职在岗”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业绩。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8.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实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业绩、成果公开展示制度。未参加展示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9.任现职期间,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研究系列任职资格。对今年毕业分配来校工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脱产学习),今年只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10.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出具委托函,申报人到相应的学院或科研机构申报、述职和展示材料,并由所在学院或科研机构出具推荐意见。申报教授(或研究员)人员按学科到相应的学科组进行答辩。
三、评审程序和工作安排
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评委会评审、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审批(工作安排见附件1)。
(一)申报者7月2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7月5日前将《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学校人事处师资科(szk@gdut.edu.cn)。
(二)各单位成立职称推荐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领导、专家、教师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职称申报工作,包括申报材料的审核、展示、申报人述职、评议推荐、填写单位推荐意见等。
(三)申报者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公开展示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并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述职,职称推荐小组对述职者进行评议。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申报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在业绩、成果展示及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写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
(五)学校人事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展示。
(六)学校人事处对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送学科评审组、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2)
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并生成相关的表格(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
]35
号)
精神,今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
(一)申报评审教师、实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450元。
(三)申报评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280元。
评审费由申报者本人支付(提交材料时一次性付清),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人事处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评审费。
附件:
1.
2010
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
2.
2010
年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要求
3.
教育厅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4.
广东工业大学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5.
学科、专业目录表
6.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人 事 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注:相关附件详见6月30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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