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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时间:2017-03-23点击数:打印

(管院[2017]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学院督导工作的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

第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在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下,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及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教育规律,熟悉有关教学方针、政策、法规、措施。

(二)愿意为学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四)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历,熟悉教学工作业务,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工作水平高。

第四条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物色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名单,经学院行政班子审定聘任。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为58名,设组长1人,成员包含退休教师、1~2名机关处级干部、本单位在职教师。由学院发给聘书,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院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内容

(一)教学督导组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在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下,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二)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学院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学院监督、检查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新教师、新专业、新设课程的教学调研和督导。

(五)有计划有侧重点地安排听课、座谈会、学生访谈等形式,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含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教学情况。

(六)协助学院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工作。

(七)协助学院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八)参与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院督导组的工作计划

(一)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制订工作计划,并报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

(二)学院督导组应配合学校督导团的工作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院督导组工作量的要求

学院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座谈会、检查实践性教学、现场巡查等督导活动要求不少于10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学时,其中听课节数不少于8节。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要认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理论课听课记录表》或《督导活动记录表》,交学院教务办存档,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诚恳对话,肯定优点,指出缺点,并提出改进的参考意见。

第九条督导员的听课评价是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教师承担的各类教学任务都要跟踪,要全面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不能以偏概全。

第四章  教学督导管理

第十条  督导活动管理

  (一)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接受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由学院管理、考核。

  (二)学期初督导组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三)由学院教学副院长主持,每学期组织召开12次学院督导组成员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四)学院督导工作经费由学院在学校下拨的有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待遇和考勤

教学督导组成员者,每年督导工作量,可作为教学工作量20学时/年。由学院根据每人出勤情况和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扣减工作津贴。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