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院内设置单位干部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学院【2014】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院内设置单位的干部聘任管理工作,建设一支结构优化、作风良好、实干高效的干部队伍,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并发挥核心作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坚持学院党政共管、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聘任的原则。
(四)适应范围:学院院内设置的院长助理、系、所、中心、部、教研室等单位的干部(以下简称院内干部)。
二、聘任机制
(五)院内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每届三年。新提拔的干部试用期为六个月,一般须能任满一届(含试用期)。聘期自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六)院内干部聘任一般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政联席会讨论、公示、正式聘任的程序进行。
(七)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院内干部聘任管理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三、聘任条件和资格
(八)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和建设,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工作中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工作勤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4、符合《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要求,担任教工支部书记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5、工作成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聘任资格
1、新提拔聘任为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等职位的,一般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
2、新提拔聘任为教工党支部书记、系副主任、中心副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等职位的,一般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
3、新提拔聘任为学工部、教务部、研究生部正副主任等职位的,须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聘任程序
(十)院内干部的岗位如有空缺,一般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干部选拔聘任动议。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等方式确定初步聘任人选。
(十二)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表决。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由学院办公室对拟聘任干部进行聘任前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十三)聘任。经公示无异议者,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正式发文并办理聘任手续。
五、辞职和免职
(十四)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聘任职务,一般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亲笔签名,交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直接领导。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
(十五)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现职:
1、干部任内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2、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免职的。
六、管理与考核
(十六)学院党委负责对干部进行管理。干部聘任期间学院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表现依照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对干部进行调整。
(十七)干部在聘任期内,从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的当月起,享受学院规定的相应职务补贴。辞职、免职以及聘任期满不再聘任的,从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的次月起,不享受相应职务补贴。
(十八)干部除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外,还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届满考核。由干部本人于届满前一个月填写《管理学院院内设置干部届满考核表》交到学院办公室。
(十九)考核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奖、惩等方面。采取单位群众测评与学院考评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十)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续聘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附 则
(二十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