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2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驱动服务能力,争取在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点科技人才等“四重建设”上取得重点突破,以落实完成学院“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建设指标中科研创新能力的要求为目标,实现科技创新的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提高学院整体科研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创新科技人才工作机制和资源整合为手段,大力促进学院服务发展和产业引领支撑的能力。以科研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建设促进学院创新驱动服务能力的形成与提升,为学院长远发展提供科研支撑。
第三条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支持优势集成与交叉融合,巩固已有强势学科,使其迅速在国内和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培育新兴学科,带动其它学科共同发展,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优势学科领域的科研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科研团队与科研机构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团队指学院在编教师为主体,本院在编教师人数占团队总人数的一半以上的科学研究团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包括:挂靠学院的省级、市级学术团体;省级、厅级研究基地;省级、厅级的智库;学校或学院内设的科研机构等。
第三章 组建和审批
第六条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的组建应当尊重学术规律,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在良好的学科基础和高标准的建设目标下,以研究问题和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跨部门、跨学科联合组建。
第七条组建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形成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梯队;
(二)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三)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深厚的学术积累,明确的研究目标以及相对集中的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
(四)团队所涉及的学科应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和发展潜力,团队建设对所在学科要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学科建设发展。
第八条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研究问题和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科研力量,研究当代社会发展和事关学科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准确凝练研究方向,科学规划科研布局。统筹考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和优秀科研成果产出等问题,既要总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
(二)具有持续稳定、特色鲜明、目标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具有至少3名团队成员(不含研究生);
(四)团队或机构的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2.主持过国家级项目(含在研项目);或者主持过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在研项目);或主持过横向课题单项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3.思路开阔,勇于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宽阔的胸怀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九条学校鼓励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团队带头人组建团队或机构。
第十条团队(机构)名称要求
科研团队(机构)的取名,应尽量结合专业和研究方向及其领域,可冠以某某研究中心等。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科研团队(机构)带头人组织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科研团队(机构)申请书》(见附件),报送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
(二)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四)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
(五)审批结果公示,学院发文公布。
申报与审批每年组织一次。每年3月,学院将发布通知,5月底前完成审批发文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团队和机构负责人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学院根据各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计划经评审后给予立项和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办法管理,只能用于科研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或其他人员支出。团队或机构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成立的团队或机构个数及资助额度,将根据每年学院的财力状况确定,在年度申请工作通知中明确。
第十三条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另设编制,无行政级别,不脱离所在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聘请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由所在的科研团队或科研机构自行解决,并按学校相关的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级学术团体、智库、研究基地配备专用研究工作用房,学校或学院内设的研究机构不专门配备研究用房。
第十五条学院对科研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学院将从人均科研积分、标志性项目或成果、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对科研团队和机构进行整体考核。
考核优秀的团队或机构,学院将对团队或机构进行集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和机构,学院将责令整改,并缓拨建设经费。建设周期结束后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和机构,将停止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学院鼓励教师参加省级或以上各类学术团体研究活动,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参加的老师需先向学院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