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档工作的通知
单 位:科技处、人文社科处
各单位:
为了保障科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档,并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有效保存原始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每年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时,提交学院负责审核;
2、在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及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由学校科技处审核及存档。
请互相知会,遵照执行。
联系人:丁妍、陈辉
联系电话:020-39322712
广东工业大学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