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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及实习管理规定

时间:2017-02-21点击数:打印

研究生请假及实习管理规定

(管理学院【2017】1号)

第一章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我校及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我院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坚持在校学习,研究生节假日、返校时间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院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三、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要事故外,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

(二)事假;

(三)公假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3周。学生请假需提前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学生校外实习需提前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实习申请》、《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实习期间安全承诺书》,并提供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经审批后将请假单交至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  

、病假

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未定导师的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下同),报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审核备案;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报学院备案;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研究生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

1、报到注册阶段

我院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注册,注册时需本人携带学生证。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请假3天以内者,须事先向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请假,并事先将有导师签名的请假条交与辅导员老师;请假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报学院备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的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并按照相应办法予纪律处分

2、课程学习阶段

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审核备案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报学院备案;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研究生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如未通过请假手续擅自旷课、旷会的,需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分。

3、论文撰写阶段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1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审核备案;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由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报学院备案;因公事派遣请假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研究生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如未通过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需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分。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公假

1、因国内外交流访学、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原因请假,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备案;请假3天以内者,须事先向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请假,并事先将有导师签名的请假条交与辅导员老师;请假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备研究生辅导员后,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报学院备案。

2、在校研究生因为实习见习需要请假的经导师批准签字,报专业负责老师批准,并由实习单位开具实习证明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签订实习协议。提交材料后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批准报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审核备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的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并按照相应办法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3、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4、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向导师及学院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学院报到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3周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休学。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