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问进修资助的通知

单 位:人事处
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109号),我省于2012年—2016年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外(含境外,下同)访学进修资助计划,每年资助一批中青年教师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访学进修,拓宽学术视野,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为做好2013年的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及要求

(一)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委属高校,下同)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确定拟申请资助的人选是学校教学科研骨干或学科(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岁,国外访学进修时间3个月以上。

(三)学校2013年选派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访学进修的人员(以实际出国时间为准),其访学进修的方向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2012年已享受过资助、目前仍在国外访学进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二、资助经费标准及使用要求

(一)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促进高校扩大选派教师国外访学进修的规模,各高校不得因此削减本校按计划安排的年度教师国外访学进修经费。

(二)经费资助标准为国外一般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一般不超过每人每月5000元人民币;资助时间以3—12个月计算,少于3个月不予资助,超过12个月最高以12个月计算。

(三)凡是已获得财政全额资助(含国家项目资助)者不再予以资助,属财政差额资助的,本项目的资助要扣除其已获相应资助的经费。选派对象延期时间不计算为资助时间。提前终止访学进修回国的,已拨给学校的资助经费从下批资助中扣除相应部分。

(四)资助经费由选派学校统一管理,用于学校国外访学进修人员往返旅费、国外学习或研究费用、国外生活费,专款专用。今年资助经费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五)各高校所接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资助本校教师国外访学进修,并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考核范围。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将对各校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三、资助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工作,学校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二) 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我省学科建设发展要求,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申报人选和材料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人选。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地区类型资助标准、访学进修人数及时间确定每所学校资助经费额度,统一将资助经费拨付到各高校。

四、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学院务必于10月22日前将本单位2013年已选派出国访学进修且符合资助条件和要求的人员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予受理(10月30日以后派出人员纳入下一年度申请资助)。报送材料包括:

1.国外访学进修人员汇总表(附件1)
2.外方邀请函(邀请人签字或邀请单位盖章,电子邮件无效)
3.单位派出函
4.出国留学协议书
5. 护照出入境日期签章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其中第2—4为复印件),一式3份,附件1电子版同时发送至
szk@gdut.edu.cn
联系人:魏惠芳 联系电话:39322790
附件1: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人员汇总表

人事处
2013.10.13